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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报700元,交易商协会介入,调查涵盖承销商和发行人广发银行

贝多财经    ·   2025-07-30 21:19:55  ·   金融  ·  

撰稿|多客

来源|贝多财经

7月2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信息称,该协会在对广发银行2025-2026年度二级资本债券项目6家中标主承销商自律调查过程中发现,发行人广发银行涉嫌存在引导价格等情形,协会正进一步查实。


交易商协会表示,下一步,协会将加强对发行人相关行为的规范,对存在此类行为的发行人坚决予以惩处和打击。在此之前,该协会亦曾发布消息,称对涉广发银行项目的6家主承销商启动自律调查。

具体而言,在广发银行2025-2026年度二级资本债券项目中,中国银河证券、广发证券、兴业银行、国泰海通证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等6家主承销商中标承销费引发市场关注,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交易商协会对相关机构启动自律调查。

交易商协会强调,若相关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自律规则的情况,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自律处理。

一、交易商协会连发多则“自律调查”

一石激起千层浪,交易商协会于7月11日发布《交易商协会对6家主承销商启动自律调查》称,“协会监测到,在广发银行2025-2026年度二级资本债券项目中,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主承销商中标承销费引发市场关注。”


图片来源:交易商协会

随后的7月21日,交易商协会在官网发布《交易商协会加强对广发银行等发行人的自律调查》称,“近期,交易商协会在对广发银行2025-2026年度二级资本债券项目6家中标主承销商自律调查过程中发现,发行人广发银行涉嫌存在引导价格等情形,协会正进一步查实。下一步,协会将加强对发行人相关行为的规范,对存在此类行为的发行人坚决予以惩处和打击。”


而据《证券时报》2025年7月12日报道,7月10日,“广发银行公开发布2025—2026年度二级资本债券发行服务机构(主承销商)选聘采购项目中选结果公示显示,最终中选的单位共有6家,分别是中国银河证券、广发证券、兴业银行、国泰海通证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其中,中国银河证券、兴业银行报价仅700元。”

事实上,此类事件的出现,或许只是当下债券市场竞争格局变化过程中的一个缩影。在融资需求多元化的背景下,市场各方如何在规则框架内实现博弈平衡,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个别案例所引发的讨论,虽未必能立即改变市场运行规则,但也为未来的制度完善与实践规范提供了参考价值。

而在这种情况引发市场关注之下,如何防止类似情况还会出现、行业是否会就价格、质量与合规之间形成新的默契,还需时间给予答案。在此之前,无论是发行人方还是承销商方,都应从公平的定价机制出发来展开竞标及后续合作,或许才是市场参与者应对不确定性最为稳妥的策略之一。

正如一局尚未落子的棋局,胜负如何演绎,并不取决于某一子或某一步,而是取决于整体布局、应变能力与各方的持续协同。

二、焦点是不是承销商700元的报价?

在这场承销费用之一最低达到700元的发债事件中,最先吸引眼球的是数字本身的冲击力。但越来越多业内人士意识到,真正值得关注的,并不只是价格的高低,而是背后显现出的信用定价机制、市场机制,以及对整个银行间债券发行机制的多维影响。

早在今年6月,交易商协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承销规范的通知》(中市协发〔2025〕114号)。其中,三大要求被解读为信用定价和发行承销回归理性的转折点。

其一,“发行人、承销机构(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商)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发行承销,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事先约定债券发行利率,不得以‘返费’等手段扭曲市场价格,不得以代持、互持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二,“主承销商应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将包销变相作为主动投资争揽客户的手段。承销机构开展余额包销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严格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方式确定余额包销利率。余额包销不得挤占有效申购投资者认购规模,余额包销利率不得低于投资者有效申购利率上限。”

其三,“承销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率报价参与债券项目竞标。发行人、承销机构应按照商业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不应拒绝支付或拖欠费用。”

由此来看,如果“棋局”各方不能按照前述通知规范行事,最终损害的不只是市场参与者的收益预期,还有债券市场的长期健康运行基础。因此,“700元”并不是问题的起点,也不是终点,它只是一个表征。真正值得注意的,可能是我们看到的债券市场各方其本该承担的信用定价责任,亟待回归良性发展路径。

事实上,承销费用的高低,从来都不是孤立变量。在债券发行流程中,费用只是表面,真正体现价值的,是完整能力的展现,以及对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无论是大型机构,还是中小型承销商,长期来看都需将重心放回服务的“厚度”与定价的合理机制之上。价格可以有竞争,但不能脱离服务本质的定价极限。

某种程度上,这场关于“700元”的讨论,也给整个发行人和承销商提了一个醒,在合规与效率之间,始终要保持必要的平衡。交易商协会正在通过制度层面的自律调查进一步查实以做出回应,目的并非干预市场自由,而是防止行业在偏离轨道中迷失方向。特别是通过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推动信息披露透明化、加强项目全过程的合规审查上,未来可能将形成更全面和具有穿透力的行业运作监督机制。

债券市场从不是靠一个“数字”来定义,它的长期竞争,终归要回到制度框架下的质量博弈、能力较量与信誉积累上。或许在短期内,700元“地板价”仍会是谈资,但在日后的市场演进中,真正值得记录的,仍是制度如何回应、机构如何调整、市场如何演化的全过程。

因此,与其纠结一个“低值”的合理性,不如将目光放在整个行业机制的优化进程上。只有建立规范、透明、公正的竞争环境,才能不仅有效化解低价扰动风险,也能为市场参与者创造出更多正向激励的空间。最终实现的,不只是费用上的平衡,更是服务理念、市场信任与行业生态的良性循环。

三、700元“地板价”折射出了什么?

从700元报价事件中,或许我们也可以看出,全行业正面临共性挑战,发行人、承销商、投资者三方的利益如何全面满足,是眼前行业难以调和的矛盾。这种矛盾或导致部分机构采取非常规报价策略,但可能反而带来不必要的影响以及对各方利益的难以保障。

结合交易商协会6月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承销规范的通知》精神来看,700元“地板价”的启示或许在于,当价格突破常规认知时,市场需要更透明的机制说明与更健全的竞争规则,而非简单归咎于某一方的经营策略。

700元承销费折射出的,或是当前债券市场的深层失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行业竞争白热化的背景下,策略尚呈现分化态势。换言之,当前债券市场的核心失衡点,恰恰在于如何平衡发行人、承销商、投资者三方的切身利益,并符合监管合规要求。此次事件引发的讨论,实质是对信用定价机制能否回归质量本位的一次尝试。而此类尝试的最终效果,仍需回归市场对其综合价值与长期可持续性的判断,这一点,尚需监管认定与实践、时间检验。

诚然,700元“地板价”并不是一个具备通用意义的常规报价,而更像是行业阶段性调整过程中的一个注脚。但是,在信息透明、市场成熟的金融交易环境中,任何一个“低值”数据,若能引发行业自我校正与理性思考,未必不是一种积极信号。当前,随着交易商协会对发行承销环节提出更明确的自律调查要求,市场逐步走向更透明、有序的发展状态,这种演进并不依赖某一事件本身,而更体现出机制调整与行业共识的持续推进。

也正因为此,透过700元“地板价”表象,这一事件实则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辨视角,即,在发行人、承销商、投资者三方利益之间,行业应该、又将如何寻找新的平衡点?在有限资源下,机构又该如何重构自身价值体系?这些问题,并不因一次700元“地板价”及其引发的讨论而终结,反而在多元声音交织中,逐步推动行业向更高水平、专业化、生态化演进。

当然,对于绝大多数市场参与者而言,无需过度放大单一事件的正面或反面效应。比起追逐某一报价模式的问题,更现实的问题是,如何在当前环境下,以合规稳健的方式建立更具合规性的金融交易方案?如何在行业规范中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业务边界?以及如何在市场期待与自身能力之间,建立更匹配的服务闭环。

可以预见,类似广发银行中标单位中700元报价事例,或会随着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各方参与者随行业一道,终将从关注价格,转向关注机制;从聚焦低值,转向聚焦全局;从着眼短期波动,迈向长期价值回归的良性循环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