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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宝”案二审维持原判:上诉观点缺乏依据,中行赔偿部分损失

贝多财经    ·  2021-02-14 11:38:13  ·  金融

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再获新进展。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件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上诉案件二审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曾于2020年12月31日对这2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中国银行承担投资者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投资者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原油宝”案二审维持原判:上诉观点缺乏依据,中行赔偿部分损失


按照这一比例,与中国银行早前给出的和解协议基本一致。根据此前和解协议,由中国银行承担负价亏损,归还扣划保证金,并补偿20%持仓本金。2020年5月中旬,中国银行曾表示,已与超过80%的客户完成了和解签约。

一审判决后,2名原告分别提起上诉,认为中国银行应赔偿其全部损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上诉观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故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公开信息,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起源于2020年4月,CME原油期货产生的负油价导致中国银行旗下“原油宝”理财产品大面积爆仓。根据媒体报道,超过6万人受损,涉及金额达到100亿元。

贝多财经了解到,银保监会于2020年5月中旬启动了对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的调查,并于2020年12月初向中国银行开出了5张罚单,对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计罚款5050万元。

“原油宝”案二审维持原判:上诉观点缺乏依据,中行赔偿部分损失


同时,银保监会对中国银行全球金融市场交易部两任总经理甄梅、王卫东分别处以警告,罚款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副总经理张晨及资深交易员孙燕萍等两人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银保监会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银行存在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分别是产品管理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审慎、内控管理不健全、销售管理不合规等。其中,包括保证金相关合同条款不清晰;交易系统功能存在缺陷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消费者权益保护履职不足等。

在销售管理不合规方面,中国银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个别客户年龄不满足准入要求、部分宣传销售文本内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采取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产品等。

银保监会表示,已责令中国银行依法依规全面梳理相关人员责任并严肃问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职必问责、问责必到位;同时责令中国银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汲取教训,举一反三等。

中国银行曾回应称,坚决接受处罚,认真落实相关监管措施,针对产品管理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审慎、内控管理不健全、销售管理不合规等问题,深刻反思、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值得一提的是,由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学术总顾问、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吴晓灵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理事长李剑阁联合牵头的《原油宝案例研究》课题,对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形成了观点。

该课题组认为,银行开展的原油宝及类似业务存在降低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客户评级和产品评级违反适当性原则、产品推介宣传违规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教育不足等问题。

“原油宝”事件发酵后,已有30个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法院发布了关于“原油宝”的公告,明确对涉及“原油宝”的案件集中管辖,适用范围为省(市、自治区)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

“集中管辖就是把分散属于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集中由某一个或几个法院来审理”,在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帆看来,集中管辖本着司法便民,统一裁判原则,有利于公正公平解决案件纠纷。

其中,江苏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对于诉讼案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于2017年报银保监会备案设立,银保监会于2020年12月作出行政处罚,但未认定中行销售“原油宝”产品属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

同时,“原油宝”产品实行100%保证金交易,并设置最低保证金比例为20%的强制平仓线,不符合杠杆交易这一期货交易典型特征。上诉人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投资“原油宝”产品事项签订的《产品协议》无效的观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中国银行通过《产品协议》、官方网站、手机银行APP“帮助”栏等对“原油宝”产品的适用对象、风险等作出了提示和说明,在销售产品前对销售对象进行了风险测评,按照银行业适当性标准履行了销售产品的适当性义务。

因此,上诉人认为中国银行将“原油宝”产品销售给风险测评结果为平衡型的投资者且未做必要风险提示和说明、未正确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