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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源集团将上市:募资缩水1.2亿元,实控人已“套现”1.4亿元

贝多财经    ·   2025-07-14 21:50:50  ·   IPO  ·  

来源|贝多财经

7月14日,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技源集团”,SH:603262)开启申购,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次上市,技源集团的发行价为10.88元/股,发行数量为5001万股,预计募资总额约为5.44亿元,募资净额约4.8亿元。


据贝多财经了解,技源集团于2023年1月预披露招股书,准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全面注册制实施后,技源集团于2023年3月平移递交招股书,并于2025年4月3日上会并顺利通过。

本次报考上市,技源集团原计划募资6.03亿元,将用于营养健康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技源集团营养健康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启东技源营养健康食品生产线扩建项目、启东技源技术创新中心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对比来看,技源集团的最终募资金额(净额)比原计划缩减了约1.2亿元。技源集团在招股书中称,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项目总投资额,资金缺口部分将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天眼查App信息显示,技源集团成立于2002年9月,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前身为江阴技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5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龙玲,主要股东包括技源(香港)有限公司等。


本次上市前,技源香港持有技源集团78.76%的股权,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中,周京石、龙玲夫妇持有TSI Group 58.91%股权、TSI Holdings 62.82%股权,TSI Group和TSI Holdings分别持有技源香港90.91%和9.09%股权。

同时,龙玲持有技源咨询83.33%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技源咨询持有技源集团5.71%股份。据此,周京石、龙玲夫妇通过技源香港和技源咨询合计控制该公司84.47%表决权,为技源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特别说明的是,技源香港曾在2021年9月将部分股权分别转让给了斐欣投资、给腾庚投资、颂德投资、云灏投资、淞泓高远投资、淞泓际盛投资、前途汇投资,以及富安投资成本为20.89元/1元注册资本(对应6.45元/股),合计约为1.4亿元。


据招股书介绍,技源集团是一家从事膳食营养补充产品研发创新及产业化的企业集团。技源集团在招股书中表示,该公司已发展成为全球HMB原料最大供应商和高品质氨糖、制剂等产品核心供应商。

2022年、2023年和2024年,技源集团的营收分别约为9.47亿元、8.92亿元和10.02亿元,净利润分别约为1.44亿元、1.61亿元和1.75亿元,扣非后净利润分别约为1.43亿元、1.53亿元和1.71亿元。


按照产品类别构成来看,技源集团的营收主要来自营养原料产品、制剂产品等。报告期内,营养原料产品贡献的收入分别为5.71亿元、6.09亿元和6.47亿元,占比分别为60.38%、68.43%和64.80%。

另外,技源集团预计其2025年上半年的营收约为5.6亿元至6.2亿元,同比增长15.03%至27.36%;归母净利润约为1.02亿元至1.12亿元,同比增长8.56%至19.20%;扣非后净利润约为9500万元至1.05亿元,同比增长3.74%至14.66%。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曾在第一轮问询函中关注了技源集团的转贷和票据拆借行为。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该公司说明转贷与票据拆借行为是否有真实业务与交易支持等。

技源集团方面称,2019年至2021年初,该公司存在通过合并范围内公司以及关联方技源中国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形。自2021年2月起,该公司未有新增银行转贷情形,相关转贷行为所涉银行贷款均已按期归还。

具体而言,技源集团2019年内合计转贷6笔,贷款金额分别为1500万元、950万元、900万元、4300万元、4950万元和700万元,转贷金额分别为1500万元、950万元、900万元、4300万元、4250万元和700万元。



2020年,技源集团再次转贷5笔,贷款金额分别为3300万元、4950万元、4300万、3300万元和400万元,转贷金额分别为2300万元、4950万元、4300万、3300万元和400万元。

另在2021年1月,技源集团转贷3笔,贷款金额和转贷金额均分别为950万元、1000万元和1600万元。据此计算,技源集团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合计转贷金额约为人民币3.14亿元。

而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应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另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