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裁定书如何送达?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从业者而言,这应当是且仅仅是一个常识性和程序性的问题,然而,在兔年伊始,一份围绕上市公司新潮能源的裁定书的送达却在市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其送达程序之蹊跷、送达地址之离奇、送达对象之莫名,均使得来自市场和当事方的质疑不绝于耳。那么其背后到底有何隐情呢?我们一探究竟。
上述可见,牟平法院是对新潮能源作出的裁定,而根据法律规定,新潮能源即然是受送达人,就有权利签收裁定书,牟平法院也就有义务送达到新潮能源手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除已经在法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情形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但查阅新潮能源公告及公开资料,均显示新潮能源的注册地址为“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308号”,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大厦A座10楼”,其在烟台市牟平区并无办公机构,也就是说,《送达回证》中的地址并不是新潮能源的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而根据新潮能源公告,公司也没有名为“徐旭斌”的员工,代收人徐旭斌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公司也从未委托“徐旭斌”接收相关法律文书或进行其他民事行为。
可见,新潮能源也是“一头雾水”,既然裁定书是要求新潮能源执行的,但又不送达给新潮能源,牟平法院这是什么操作?
值得一提的是,牟平法院实际送达地址也根本不存在。上述《送达回证》显示,送达地点为“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41号”。
但据现场探访,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悬挂的门牌编号是从500多号开始的,根本不存在门牌编号是41号的任何单位或住宅,且整个政府大街都没有出现悬挂“新潮能源”相关门牌的单位。《送达回证》上的送达地点如此混沌不清,牟平法院怎么会出现这般常识性的错误呢?
有律师表示,法院既没有送到实际的受送达人新潮能源手里,《送达回证》确认书上载明的地址又不存在,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违规送达的可能。
那牟平法院到底将裁定书送到了哪里呢?又一个关键的线索随即跃然眼前:代收人“徐旭斌”。那么,这位“徐旭斌”是何方神圣?
公开媒体报道揭示了一些蛛丝马迹。据浙江新闻2月10日报道,徐旭斌与一位名叫“周志龙”的神秘人物关系密切。资料显示,周志龙是宁夏顺亿,也就是这份裁定书的申请方的实控人,其在幕后控制着睿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而睿银控股的子公司上海威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正好有一位名为“徐旭斌”的自然人持股49%。
这下真相彻底了然,宁夏顺亿是此次裁定书的申请人,向牟平法院提起申请,随后又安排自己人“徐旭斌”代收了发给申请对象的裁定书,一切顺理成章,原来皆是相关人员的自导自演!不知道当事法院对此是否知情,若知道后又会作何感想呢?